保險業合規經營的弦不能放松
12月1日,金融監管總局集中披露了一批罰單,除了涉及多家銀行,還涉及財險公司、人身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管機構。從處罰原因來看,牽扯的問題較多的是投資銀行存款不符合監管規定、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內部管理不健全、支農支小融資捆綁銷售保險產品、投資的信托計劃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資金、虛列會議費套取費用、教練車車險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等。
從此次處罰情況來看,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力度從未放松,同時也反映出,保險機構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仍普遍存在違規現象。
金融監管總局成立以來,延續了從嚴監管態勢。一方面,扎緊制度的“籬笆”,持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另一方面,嚴格執法,持續清理市場亂象。
從嚴監管的基調始終未變,且將持續加強。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嚴格執法、敢于亮劍,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12月1日,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發表文章強調,切實解決監管“寬松軟”問題,努力做到監管一貫到底、一嚴到底、一查到底,讓金融監管真正“長牙帶刺”。12月3日,金融監管總局黨委書記、局長李云澤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提出,將緊緊圍繞強監管嚴監管,堅決做到“長牙帶刺”,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和協同性。
保險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唯有自身保持長期穩健發展,才能夠扮演好穩定器的重要角色,發揮好減震器的作用,而堅持合規經營是保障保險行業行穩致遠的關鍵。
合規經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國保險機構在合規經營方面存在不足之處。部分保險機構自身缺少合規管理制度,或是雖然有合規管理制度,但是未能落到實處,導致在實踐過程中出現違規經營和不規范操作。部分保險機構未能明晰合規管理組織結構和管理職能,過分強調業績的提升、過分強調各部門“各自為政”,忽視了合規經營管理和組織架構協同合作,難以形成良好的協同效應。部分保險行業從業者未能充分認識到合規經營對保險公司管理的重要性,當然,這一問題也可歸因于保險機構的“不作為”或“少作為”,對于將合規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缺乏有效的規定和實施措施。
合規經營體現了一家保險機構的綜合實力與風控水平。臨近年關,監管部門集中披露的一批罰單、暴露的一些問題,提示各保險機構要完善公司內控機制建設,在強監管嚴監管的氛圍下,將合規經營落實到經營管理的細枝末節。
如何筑牢保險業合規經營的“防汛堤”?一方面,合規管理制度和管理職能需進一步完善。保險機構各部門以及分支機構負責在實踐中具體執行合規管控,定期自查,主動做好日常的合規管理。合規管理部門以及合規崗位負責制定并推行公司合規管理制度,識別公司合規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向其他部門提供合規管理支持,總體負責推動并協調合規管理工作的開展。組織內部審計部門對已經建立的制度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作出反應,進行整改。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填補監管空白,及時發現新的問題并進行明確和規范。對于社會熱點問題、群眾反映較多的問題、行業潛藏的風險,要加大檢查和查處力度,積極反饋。(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