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再度發文強化“報行合一”落地實施
本報記者冷翠華
記者從保險公司了解到,1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保業務的“報行合一”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并多舉措力求落地實施。
這是去年8月份以來監管部門第三次針對銀保業務下發規范性文件。業內人士認為,控費用、降成本,強化“報行合一”,是提升銀保業務價值、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報行合一”指的是保險公司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緊抓“報行合一”是監管部門對銀保業務的一貫要求。
眾托幫聯合創始人兼總經理龍格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通知》從銀保產品的設計和備案、健全內控機制、強化內部監督管理,統籌開展監管和檢查等各個方面進行系統安排。
在對產品設計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水平、經驗數據和管理能力,充分考慮保單周期、交費周期和退保率假設等因素,科學確定純風險保費和附加費用率的水平。
同時,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產品在備案時,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列示各交費期附加費用率和附加費用率結構。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傭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傭金率應列明上限。
此次《通知》尤其強調“報行合一”的落實。在內控機制方面,要求應當建立健全銀行代理渠道的業務、財務、內控及預算考核機制,確保下屬分支機構有效落實“報行合一”要求。分支機構應當按總公司要求嚴格落實“報行合一”工作。同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各類費用科目列支的具體要求,根據費用事項實質與受益對象認定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共同費用應建立費用分攤機制。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列示的傭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通知》提出。
在內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加強回溯分析,發現實際費用率高于精算假設或費用結構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對費用水平或費用結構進行調整,確保持續滿足“報行合一”要求,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同時,監管部門將統籌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各監管局還將開展保險公司“報行合一”專項現場檢查,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發現賬外暗中收取、輸送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為的,及時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移交。
BestLawyers聯合創始人李世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通過一系列措施嚴加規范,預計銀保業務將更加規范,費用率水平將進一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