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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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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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記者3月18日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辦法》共10章7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提高準入標準,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
上述負責人介紹,監管指標主要變化包括:一是增加擔保增信貸款業務監管指標,要求擔保增信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二是增加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在審慎測算基礎上,《辦法》規定“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