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資運作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專業機構。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歡迎閱讀。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私募基金如何分紅
1、私募基金分紅方式有兩種,分紅以及拆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紅的條件是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2、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分紅要滿足哪些條件
(1)私募基金在賣出盈利的股票后,獲得收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投資當年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基金收益分配。
在滿足以上條件后,分紅還要根據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而定,如果基金經理認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有長期增值的空間,也可以不分紅。具體的分紅條款可查閱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
私募基金如何變更
(一)需要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形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2月5日頒布并實施的《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析言之,對于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在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重大事項變更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專項法律意見書》撰寫的注意事項
1、變更重大事項信息及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及時性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于前述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前述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向基金業協會進行報告。因前述事項的變更登記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變更之前,聘請律師介入、給予必要協助,也有利于受聘律師能夠在變更情況發生后及時完成《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并在基金業協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系統中相關重大信息變更的更新及《專項法律意見書》的上傳提交。另外,對于在一段時間內進行的多項重大事項變更的情形,如果實際可行,我們不建議長時間等待、集中辦理,僅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雖然該種做法可能會從某種程度上節約時間成本,但也一定程度上人為增加了《專項法律意見書》審核通過的難度。
2、同時變更多項重大事項時《專項法律意見書》撰寫的建議就《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撰寫格式,基金業協會目前并無明確要求。雖然對于同時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中的若干項的情形,基金業協會接受針對同時變更的多項重大事項合并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根據我們目前的實踐經驗,從便于基金業協會審核人員抓住核查重點的角度出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時發生多項重大事項變更時,也可以考慮針對每項重大事項的變更單獨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而不是合并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