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制度試點將從36城市擴展全國
在試點滿一周年后,個人養老金制度有望走向全國。
“個人養老金制度運行平穩有序,先行工作取得積極成效。”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3年四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下一步,將推進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實施。
業內專家認為,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全面實施,或將提高個人養老金市場的總體規模,但個人養老金投資者教育等多項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個人養老金積累規模有望提高
作為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設計,個人養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25日在北京、天津、杭州、廣州等36個城市(地區)率先啟動。
“預計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實施后,不僅參與人數將快速增加,還有更多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獲準參與,以增加金融供給,從而吸引更多的個人投資者積極投資個人養老金產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表示,由于個人養老金更多是長期投資,在積累規模增加后,也將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的長期投資資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10.66億人、2.44億人、3.02億人,同比增加1336萬人、566萬人、1054萬人。全年三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達7.92萬億元,支出7.09萬億元,年底累計結余8.24萬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基本養老保險的需求越來越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將積極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持續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推動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增加個人賬戶積累;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開展工傷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試點。
國信證券分析師孔祥預測,隨著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全面實施,將有效促進個人養老金規模的進一步提升,從而有望為市場帶來長期穩定的增量資金。預計2030年個人養老金規模或將提升至1.45萬億元,分別為銀行、銀行理財子、基金、保險帶來增量資金0.63萬億元、0.15萬億元、0.46萬億元、0.22萬億元。
產品供給進一步優化
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至今,展現出積極的發展面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數據顯示,目前,個人養老金開立賬戶人數超過5000萬人。與此同時,產品數量持續擴容。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個人養老金產品有753只,包括465只儲蓄類產品、162只基金類產品、107只保險類產品、19只理財類產品。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近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金融監管總局財產保險監管司負責人尹江鰲表示,在推動個人養老金制度發展方面,金融監管總局積極指導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保險公司等積極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推動建立完善行業信息平臺,建設產品展示專區,便利消費者選擇。
除個人養老金制度以外,我國養老金融呈現出快速發展、百花齊放的態勢。
自2021年9月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至今,11家理財公司在10個試點城市發行了51個產品,規模超過1000億元;自2022年11月特定養老儲蓄試點啟動至今,存款人數約20萬人,余額接近400億元;商業養老金業務試點自2023年1月起在十省(市)啟動以來,已累計開戶超過59萬個;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于2023年10月由試點轉為常態化經營,截至去年末,保單件數約74萬件,積累養老準備金規模超過106億元。
據尹江鰲透露,下一步,將進一步優化個人養老金相關金融產品供給,針對個人養老金制度特點,研究完善相關業務監管規則。
仍有多個難題待解
試點一年多來,個人養老金制度成效顯著,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23》顯示,個人養老金制度落地一年來出現“三高”“三低”現象。其中,“三高”是指在個人養老金參加人中,為獲取開戶行提供的“權益獎勵”而開戶的比例較高;開戶后立刻申請銷戶并打算轉到其他銀行開戶以二次獲益的比例較高;開戶繳存后因立即申請“退款”遭拒而提出投訴甚至“對簿公堂”的比例較高。“三低”則是相對于開戶人數而言,實際繳存人數比例過低,僅為22%;相對于稅優政策繳存上限來說,實際繳存金額比例較低,僅為2.5%;相對于繳存金額來說,實際投資的資金比例較低,約為61%。
“目前,公眾對養老金融的認識普遍不足,缺乏對養老金融產品的了解和信任;同時,養老金融市場也缺乏成熟的投資文化和風險意識,這不僅限制了養老金融產品的推廣,也影響了市場健康發展。”原保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周延禮表示,提高公眾對養老金融的認識和信任至關重要。
在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副會長唐霽松看來,促進個人養老金高質量發展,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有效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參加率,實現個人養老金的普惠性。二是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和廣泛宣傳,提升認知度。三是打通堵點、疏通痛點、連通斷點,提高個人養老金全流程業務的辦理效率。四是加強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供給。五是提高個人養老金賬戶支取靈活度。六是完善加強個人養老金信息平臺的建設以及對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