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銀行及員工被處罰,理財業務未專營管理等問題
2024年4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臺州監管分局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臺金罰決字〔2024〕8號),臺州銀行及員工林仙兵(時任金融市場部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和邵成淵(時任黃巖寧溪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客戶經理)(簡稱:臺州銀行),其理財業務未專營管理問題未真實整改;賬外提取浮動管理費,并通過對部分理財產品進行回補操作,以調節產品收益率;風險隔離不到位,浮動管理費與理財資金混用于投資;向銀行員工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貸款管理不到位,個人信貸資金被挪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且未及時糾偏;貸款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未對異常現象采取相應控制措施;通過不正當方式吸收存款;客戶敏感信息保護不到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臺州監管分局對臺州銀行罰款385萬元,對林仙兵和邵成淵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3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