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公司監管評級明確六評價維度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3月18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從六個維度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評價,確定1-5級或S級的綜合風險等級。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差異化發展的競爭格局。
六維度確定綜合風險等級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搭建了風險綜合評估體系。系統整合、優化完善現有監測指標,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其他等六個維度評價,確定公司綜合風險等級。綜合風險等級劃分為1-5級,數值越大風險越高,處于重組、被接管等狀態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辦法》另設置“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情況”作為特別加分項,對開展綠色保險、普惠保險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給予適當加分。
《辦法》提高了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根據監管經驗和監管導向,將每個維度的評估指標分為基礎指標和調整指標,其中基礎指標以量化指標為主;同時,引入調整指標,對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性評價,增強風險監測的前瞻性。
《辦法》科學評估風險等級。一是提高風險敏感度。為更好反映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的風險,對這兩個評估維度設置更高的權重;同時,若公司治理和資金運用任一評估維度風險水平為高,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個等級。二是動態調整監管評級。聚焦業務激進擴張和關聯交易風險,對觸發相應閾值的機構,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對兩個及以上維度風險水平等級為高的公司,將綜合風險水平上調一級;同時,對存在六類重大風險情形的公司,直接將綜合風險水平認定為5級。
《辦法》強化評估結果應用。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將評級結果與現場檢查銜接,對綜合風險等級較高的機構,提高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同時,將監測評級結果與早期糾正銜接,根據實際情況和問題嚴重程度,有針對性地采取早期糾正措施。
提升監管效能
“《辦法》有助于提升人身保險公司監管效能,促進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上述負責人表示。
具體來看,在增強人身保險業風險防控有效性方面,《辦法》根據監管實踐建立了風險信息庫,用于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將提高人身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預警能力,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在提升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方面,《辦法》在評估指標體系中引入特別加分項,體現人身保險公司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所做出的貢獻,引導行業通過綠色保險、普惠保險等,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雙碳”等國家戰略。
上述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各人身保險公司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類監管的實施,有助于引導人身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適應的發展模式,推動人身險業回歸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