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推18條措施加強財務公司監管
證券時報記者秦燕玲
4月2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促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規范健康發展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從堅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提升財務公司監管有效性等方面提出18條具體意見,推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下稱“財務公司”)堅守主責主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宏觀政策,堅持差異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為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發揮必要有益的補充作用,增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可持續性。
具體來看,“提升財務公司監管有效性”是此次《意見》部署的重點,18條意見中有7條都與此相關。
《意見》明確,要嚴把準入關口、全面加強日常監督、扎實有序化解存量風險、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強化監管協調聯動、切實提升監管質效、加強金融反腐打擊力度,從而提升監管有效性。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旨在明確加強和完善現代財務公司監管要求,促進財務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
該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財務公司的制度建設、風險分類、集團外融資、公司治理和風險處置等方面強監管、嚴監管,取得了一定成效。
此次《意見》延續了強監管、嚴監管基調,對于存量風險,明確要壓實財務公司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強化股東責任,督促企業集團依法履行股東救助義務,推動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健全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綜合運用集團自救、司法重整、破產清算等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合理把握風險處置的時機和節奏,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健全具有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設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體整改要求。
同時,強調要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包括嚴格落實同類機構、同類業務執行統一監管標準的要求,提高監管查處威懾力,依法強化機構和人員“雙罰”,健全處罰信息公示、聯合懲戒、市場禁入等懲罰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披露違法違規股東信息,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依法協助追究刑事責任,實現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的市場約束和懲戒等具體舉措。
《意見》還提到,要強化監管協調聯動。健全與地方金融委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強央地監管協同,及時通報重要監管信息、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形成監管合力。
上述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實施資金集約管理、助推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意見》進一步引導財務公司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具體來看,包括兩大方面的重點:一是堅守主責主業,發揮企業集團內源融資的作用,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統籌調度,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整體運營成本;配合集團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提升支付結算效率,加速資金循環;緊密圍繞企業集團主業提供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服務質量。二是緊跟國家戰略導向,發揮貼近實業優勢,優化資金供給結構,加大對企業集團內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發展、設備更新、消費品以舊換新等領域的支持力度,加大涉農金融服務,推動金融資源真正集聚到高質量發展的戰略方向、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上來,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金融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