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至40年
證券時報記者秦燕玲
4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辦法》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基于使用者付費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其內涵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適用《辦法》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主要涉及中國境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領域。
具體來看,《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改進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程序,并明確了特許經營模式管理責任分工。
其中,為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辦法》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人指出,修訂過程中著力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就包括了“民營企業入場難”。
為此,《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針對“政府履約誠信低”的問題,《辦法》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之道:一方面,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統一代收用戶付費項目屬于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杜絕拖欠。另一方面,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項目信息、履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此外,還進一步完善價格和收費的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與績效評價掛鉤,并規定實施機構協調開展價格調整義務。
上述負責人指出,《辦法》還通過完善追究制度、完善投訴處理制度、完善爭議解決制度,進一步強化新機制的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