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行政處罰裁量權有利提高金融監管執法的“四性”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共4章32條,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對于規范金融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掌握好金融監管處罰尺度和行政處罰范圍,確保我國金融監管行政處罰的準確性、公正性、效率性和可操作性,將起到有效推動作用。
具體來說,準確性,就是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金融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不偏不倚,恰如其分。《辦法》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明確了在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時,應當遵循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則;《辦法》還對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進行了細化,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這對金融監管機構準確“執法”、消除社會各界詬病、提高金融監管權威性和社會聲譽等都將起到重要作用。
公正性,就是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辦法》科學界定了“從舊兼從輕”、處罰時效認定等適用規則,以保障金融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穩定性;《辦法》特別強化了自身約束,對于在行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將有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都將起到有效的約束作用,防止行政處罰權的濫用對金融機構造成傷害,也避免給金融監管部門帶來負面影響。
效率性,就是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講究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辦法》明確了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這一規定不僅減少了行政處罰環節,節約了監管資源,且也使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游刃有余,將極大地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助推我國金融監管升質提檔,全面正確履行好金融監管職能。
可操作性,就是為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提供準確依據和精準操作規范。《辦法》在裁量階次適用方面,細化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提高執法可操作性。明確認定人員責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崗位職責、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規范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與計算方式等,這一切都將使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既少走“彎路”,避免“犯錯”,又能促使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得心應手。
總之,《辦法》的實施將對金融監管產生深遠的影響:將有助于規范金融監管的執法行為,提高金融執法的公正性和穩定性;將有助于打擊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將有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為我國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以及維護金融業穩定夯實堅實的“制度”基石。
作者系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