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重磅發布!明確罰款標準,延長處罰追訴時效……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是落實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等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滿足處罰工作實際需要的制度安排。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對提高執法透明度、增強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平公正的行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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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區分責任
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銀行保險監管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的權限。
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對記者表示,辦法嚴格規范了執法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為執法部門提供了明確指導,有助于提高執法公正性和效率。
“辦法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使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有了明確統一的規范。”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只有使公權力的合法規范落地,才能盡可能減少執法亂象。
除了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之外,辦法的主要內容還包括: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明確減輕、從輕、適中、從重處罰的基本內涵,進一步細化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明確人員責任認定應當考量的因素,在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辦法明確:“同一事項處罰多名責任人員時,應當區分責任主次,對直接負責或者對違法行為發揮決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員應當依法給予比普通工作人員等其他責任人員更重的處罰。”
辦法規范了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標準,明確了銀行業保險業從輕、適中、從重罰款幅度標準,以及違法所得認定、計算方式等。其中,計算違法所得時,當事人已經依法退賠的款項,應當在違法所得款項中扣除,當事人提供相關票據、賬冊等能夠證明直接相關的稅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此外,辦法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地監管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轄內行政處罰階次、幅度以及適用情形進行合理細化量化。適用辦法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調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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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處罰追訴時效
在處罰追訴時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明確違法行為連續狀態、繼續狀態的判斷標準。辦法第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柏文喜表示,對于處罰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這是一個合理的措施,有助于保護金融安全和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對于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罰和糾正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避免違法行為的進一步擴大和危害后果的加重。
在處罰種類適用方面,考慮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使用頻率較高,辦法明確了罰款的裁量幅度標準、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標準等。柏文喜表示,這有助于提高罰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也能夠避免執法部門濫用權力的情況發生。
辦法規定,對于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付建認為,辦法有助于在實際執法中避免主觀任意性,增強執法的公正性,提高信服力,同時也有助于市場主體合規經營。
據悉,辦法不僅適用于銀行保險機構,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理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其他機構也適用該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斷加強處罰裁量權制度建設,在處罰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裁量經驗,執法規范化水平明顯提升。辦法在總結固化處罰裁量實踐成果基礎上,對處罰裁量涉及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予以統一規范,通過細化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提升處罰案件辦理質量,推動監管法律法規深入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