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監管新規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近日獲悉,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整體架構,共分為八章六十二條。與現行《指引》相比,《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導向,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規范銀團貸款收費,并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于相同條件,《辦法》則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并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有利于銀團成團。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
《辦法》在《指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一是明確監管導向,在“自愿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強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違規行為,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修訂《指引》是完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商業銀行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下一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記者鐘源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