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自偵揪出集資詐騙案漏網之魚遼寧新民檢察依法懲治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虛構小貸公司以高息通過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發后卻沒有到案,涉案關鍵證據還有許多疑問,檢察官為此自行開展偵查,抽絲剝繭,終使真相浮出水面。
近日,經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柴某軍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另外兩名被告人周某春、邵某江相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新民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王爽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周某春、邵某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時發現,在公安機關提供的卷宗材料中,反復出現了一個關鍵人物——柴某軍。這個被稱為“柴總”的人據稱是一家小貸公司的老板,周某春與邵某江以年息18%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全部以年息50%的利率轉給柴某軍,從中賺取高額利息差。鑒于柴某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王爽向公安機關制發了建議書,要求逮捕柴某軍。
柴某軍到案后交代,2013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間,他謊稱在沈陽開了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周某春、邵某江向群眾大量吸收存款。這些資金,柴某軍既沒有用于投資,也沒有放貸,而是全部用于購買名車名表及住房等消費。為了維持資金周轉,柴某軍以“借新錢、還舊債”的方式支付高額利息,償還到期借款,制造“還款準、回報高”的假象。面對誘惑,新民市盧家屯鎮和陶家屯鎮近百位村民通過周某春和邵某江向柴某軍出借了上千萬元。
2020年下半年,借不到“新錢”的柴某軍資金鏈斷裂,騙局敗露。
王爽進一步審查卷宗材料,發現言詞證據、借條與審計報告的數據嚴重不符。周某春與邵某江供述,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吸收群眾存款1059萬元(本金),但是根據審計報告顯示,銀行轉賬記錄只有830萬元,而柴某軍與周某春、邵某江稱,錢款均為轉賬,基本沒有現金交易。辦案人還發現多處疑點,例如,被害人中有多名70多歲的老人,在短短一年時間里存款少則數十萬元,多則近200萬元。
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王爽反復翻看賬目及200余張借條。幾天下來,她發現了暗藏在其中的規律:一是借條的時間,全部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之間,日期排列規律性很強;二是所有借款只約定了本金,并未約定利息;三是有十幾份借條的編號連續,但是日期卻前后跳躍。王爽重新訊問了周某春,在大量事實面前,周某春承認這些借條都是柴某軍還不上錢以后,他與被害人重新簽訂的假借條,目的是把責任推給柴某軍,而真實借條均已被銷毀。那么,真實的借款金額究竟是多少?
為了查清案件的事實,不枉不縱指控犯罪,王爽帶著疑問開始自行偵查。她首先來到幾位70歲的老人家中尋找蛛絲馬跡,其中兩位老人是周某春與邵某江的近親屬,經過充分溝通,在政策攻勢與釋法說理面前,兩位老人先后承認了借條的時間、金額均不準確,并且拿出了10余張尚未來得及銷毀的原始借條。原來,很多人早在2013年就開始經過周、邵兩人向柴某軍存款,借條上的金額有的是本息和,有的甚至是虛構的,偽造借條既是為了多挽回一些損失,也是為了加重對柴某軍的懲處。
案件打開突破口后,經過半個月的走訪調查,王爽逐一核實了近百位受害人的借款金額,重新制作了被害人筆錄,確定了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金額。
自行偵查過程中,王爽發現,受害人多為農村中老年人,收入不高,損失的錢款幾乎是一家老小的全部資金,其中不乏一些借款甚至“救命錢”,面對這樣的情況,解決問題比懲治犯罪更為棘手。
王爽會同公安民警、審計人員在幾千頁的審計報告中尋找被告人的財產去向情況,終于鎖定了轉移在被告人近親屬名下的多處房產及車輛,這些以贓款購買的資產在第一時間被查封和扣押,為償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鑒于在自行偵查過程中了解到的“很多村民為了賺取高息,都習慣性將錢款用于民間借貸”的實際情況,王爽組織了多場針對農村群眾的法治宣講,并向受害人較為集中的基層政府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不斷強化群眾法律意識,提醒群眾遠離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