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牛資本”非法集資案二審宣判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小牛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小牛集團)主要負責人彭鐵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7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彭鐵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彭鋼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彭鐵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間,彭鐵成立小牛集團后與彭鋼等人通過旗下子公司的“小牛在線”“小牛錢罐子”P2P平臺,以及子公司“小牛投資”“小牛新財富”“小?;稹币运侥祭碡敭a品的形式向131萬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1026億元,其中126億元本金未償還。期間,彭鐵、彭鋼等6人明知集團資金缺口巨大、壞賬率畸高,仍繼續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且將所募資金主要用于還本付息及彭鐵個人支配使用,集資詐騙89.34億元。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據了解,彭鐵等人歸案后,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金、股票、股權、房產等資產追繳。目前已追繳到案的資產,將在判決生效后依法返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將責令彭鐵等人繼續退賠。(陳虹伶陳琦琦)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照第一百七十六條定罪處罰。本案中“小牛資本”以子公司的P2P平臺為誘餌,設立理財產品形式,擅自向公眾募集資金,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按照刑法,應予以處罰。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