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初中生涉嫌殺害同學,會被追究刑責嗎?
一起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案件,再次引發公眾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強烈關注。
據新黃河客戶端報道,在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三名初中生將一名同學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在廢棄蔬菜大棚內。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獲,案件正在辦理中。
“孩子的臉被鐵鍬鏟得面目全非”,小小年紀,何其心狠手辣;犯罪后將遺體掩埋,毀尸滅跡,可見其心思縝密;警方已經調取三人與被害人在一起的監控,在這種情況下,面對警方詢問,三人最初仍矢口否認見過被害人……媒體報道披露的案件細節,讓人看到三名未成年人老到行為與幼小年齡的強烈反差。
事實上,在之前“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等多起極端個案中,公眾已經多次看到這種反差。而每一次,希望加大對未成年人犯罪懲處力度的呼聲都會更加強烈。
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是:三人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由于沒有有關三名未成年人年齡的準確信息,他們是否會受到刑事追究,目前并不明朗。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年滿14歲,肯定會受到追究;年滿12歲不滿14歲,有被追究的可能,前提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如果不滿12歲,則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一些惡性犯罪案件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傷害,引發公眾強烈不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的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萬人,不捕3.8萬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決定起訴3.9萬人,不起訴4萬人。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可見一斑。
立法機關順應未成年人犯罪形勢變化,于2020年1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降到12歲,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是這一次立法調整,讓本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被追訴可能。而2019年的“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件,按照當時規定,行為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在司法層面,今年3月,最高檢明確提出:“對于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可以預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網會越來越密。
但同樣無須諱言的是,法網再密,“漏網之魚”仍在所難免。以立法環節為例,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降低到12歲,僅三年時間,短期內再次降低的可能性不大。這也就意味著,對于12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最有威懾力的刑法無從發力。
未成年人本是法律特殊保護對象,但一旦成為加害人,其未成年身份又為其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如何在保護和打擊之間實現平衡,考驗著立法和司法智慧。
刑法無從發力,還有其他法律;除了法律,還有其他手段。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除了立法、司法機關,也包括家庭、學校都參與其中,發揮各自職能,承擔各自使命。
但考察近年發生的極端個案,我們會發現,每一起極端個案的實施者,都不是在某一天突然成為“惡魔”的,而是有一個從好到壞再到更壞的過程。在這一蛻變過程中,家庭、學校等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疏忽和過失。
以本案為例,據報道,網傳被害人長期遭受3名嫌疑人霸凌。如果霸凌能早日被發現和制止,最終的悲劇也就可以避免,但現實卻是,直到案發,學校對霸凌事實還難以確定,“已派出調查組,正在核實中。”
本案案情令人震驚、教訓深刻。而它帶給我們的反思,也該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