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管理辦法出爐
繼2023年年初《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下發后,正式版本也于近日出爐。12月1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國首個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制度短板。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養老保險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養老錢”,應當始終堅守穩健經營、規范管理,切實做好風險防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一般人身險公司相比,《辦法》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在資本管理、考核機制、業務范圍、風險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專門規定。
業務范圍調整
《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根據《辦法》,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五類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一是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商業養老金;三是養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險資金運用;五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梳理發現,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在業務范圍方面將“健康保險”的表述改為“長期健康保險”,并明確業務范圍超出規定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3年之內完成變更。這就意味著,未來,養老保險公司將不得銷售短期健康險。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表示,《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強化專業化經營,主要是為了增強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能力,進一步發揮養老保險公司的產品匹配、專業運營、服務網絡、長期投資能力、長壽風險管控、養老產業鏈布局等方面的獨特優勢,提升長期養老資金的投資收益率,以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保障需求。
值得關注的是,相較于“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的規定,《辦法》對養老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體來看,根據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逐級提高注冊資本要求。《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要求。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上述第一項業務的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同時經營上述前兩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億元;同時經營上述前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
“養老保險產品本質上是消費者以強制儲蓄的方式將自己的收入在整個生命周期內進行再分配,同時附加一定的資金增值效果。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之外,養老保險公司還是我國企業(職業)年金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并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必須保證資本的充足,并樹立長期穩健的經營理念,實現養老保險業務與養老目標的一致性。”陳輝表示。
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多家養老保險公司進行增資。例如,泰康養老獲泰康人壽兩次增資,增資后泰康養老注冊資本變更為70億元。太平養老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發布了增資擴股項目,擬募資不低于10.75億元。恒安標準養老發布公告稱,恒安標準人壽擬向其增資2億元。
風險有效隔離
從上述養老保險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類型來看,大致可歸納為兩類:一類為保險業務,另一類為養老基金管理業務。
《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實現不同類型業務的資金運用有效隔離,禁止資金混同管理。
保險業務方面,《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商業養老金業務等,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計提相應的責任準備金,并進行償付能力評估。
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方面,《辦法》要求,養老保險公司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得與其他類型業務的相關人員相互兼任。同時要求,除總經理外,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保險資金投資管理。
此外,養老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事業部等方式,將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人員、經營管理等與其他類型業務有效隔離。
《辦法》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養老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即持有公司股權1/3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養老保險公司是專業性人身保險公司,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唯一一類帶有“養老保險”字樣的持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始終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辦法》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公司監管,做好養老金融這篇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