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多項違規行為東海證券及兩名相關責任人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訊(記者林倩)4月18日,江蘇證監局發布對東海證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東海證券存在多項違規行為。
具體來看,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江蘇證監局認為東海證券未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風險管理運行機制;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組織架構不合理,風險管理不到位,權益類業務內設風險限額管理未能有效執行;部分固收類業務經營未受到有效制衡和監督。
江蘇證監局還認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東海證券未能及時完成子公司東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任免工作。
此外,部分投行項目中,東海證券未建立完善的包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未對網下投資者定價依據進行嚴格審核;未按照要求進行簿記建檔錄像;部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不夠審慎、客觀。
江蘇證監局認為,東海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一款、《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44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健全、全面風險管理不到位。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澳愎緫斦J真整改,提升合規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p>
與此同時,江蘇證監局還發布了另外兩則處罰信息,一是對楊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其作為東海證券執行委員會主任(總裁),未能有效落實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九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二是對林顯鋒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經查,林顯鋒在2021年至2023年擔任東海證券投資經理期間,未能遵守與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
4月18日晚間,東海證券發布公告表示,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整體的正常運營,不會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東海證券強調,公司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已督促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自查整改。公司將加強內控管理和風險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監管機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不斷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確保日常經營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