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銷售拒付未回款部分提成,法院判決支付全額提成
訊(記者張靜姝通訊員王嘉璇吳衛娟)五一勞動節將至,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問題依舊是常談常新的話題,尤其是涉及提成、獎金類勞動報酬,一直廣受“打工人”關注。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涉提成類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通過梳理相關案件以案釋法,引導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合理合法維權,并有效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金某在某房地產公司擔任職業顧問時,公司工作群中發布喜報,顯示金某開單房屋兩套。后金某被公司辭退,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兩套開單房屋提成。
庭審中,公司不同意支付金某提成,認為開單喜報中的兩套房屋需由開發商統一結算回款后,再由公司與金某結算提成,目前開發商并未回款,故不符合支付提成的條件。
經審理查明,金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房產買賣的經紀業務需收齊傭金、房產過戶且無糾紛,可計算業績,房產租賃業務需收齊傭金、房屋交付且無糾紛可計算業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明確約定收齊傭金、房屋過戶且無糾紛作為提成結算條件,未有證據顯示雙方約定提成支付需以案外人與公司結算回款完成為條件。故在涉案業績已促成的情況下,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未過戶、有糾紛等提成條件未成就情形時,應認定提成支付條件已經成就,故法院不予采納公司不予支付的意見,公司應向金某支付全額提成。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金某提成4萬元。該結果亦經二審法院維持。
法官表示,實踐中,就提成是否滿足支付條件,用人單位通常會以銷售未回款等原因進行抗辯,此時,法院需要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對此存在約定,如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存在明確約定,以案外人回款作為提成發放條件。該約定經雙方協商或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勞動者,相應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予遵守。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以銷售未回款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應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約定,以案外人回款作為提成發放條件,如公司故意不行使到期債權等不正當地阻礙條件成就的,視為支付條件成就,仍應足額支付勞動者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