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中院公布5起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11月23日下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全市法院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相關情況,公布胡某某詐騙案等5起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一、胡某某詐騙案——冒充網購平臺客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胡某某虛構事實,冒充京東實體店工作人員,謊稱通過其購買商品可以優惠,騙取他人的信任,以收到他人錢款后不予發貨的方式,詐騙宋某2508元,詐騙張某1768元,詐騙王某4950元,共計9226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通過網絡實施詐騙行為,致使宋某等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三)警示意義
冒充京東、淘寶等網購平臺客服,以各種理由實施詐騙,是常見的電信詐騙手段之一,不少被害人輕信詐騙分子的謊言,在遭受財產損失后才發現被騙,為時已晚。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應時刻提高警惕,加強防范意識,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應從正規渠道、官方平臺購買,對于假冒官方平臺所謂的低價誘惑,一定要擦亮眼睛,不下載非官方APP,不在真偽不明的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如有疑問,一律咨詢正規官方APP客服。
二、李某某詐騙案——通過向電詐團伙提供銀行卡、指使他人幫忙轉賬的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某偷渡至緬甸孟波地區,并在該地的電信詐騙窩點從事非法活動。2021年4月至10月間,李某某在明知團伙是從事電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仍通過購買銀行卡交給電詐團伙使用、指使他人幫忙轉賬的方式,幫助電信詐騙犯罪團伙轉移贓款。同年12月,李某某安排國內的袁某等8人(均另案處理)下載“電報”APP,在其指揮下將該8人的銀行卡發到“電報”APP群聊中;接收到非法資金后,指揮該8人將非法資金轉賬到“電報”APP所要求的銀行卡中,幫助詐騙窩點人員轉移非法資金。期間,李某某涉案被騙資金共計1285890.8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幫助他人在境外利用電信網絡多次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三)警示意義
該案被告人李某某偷渡到緬甸電信詐騙窩點,聯系國內的親朋好友提供銀行卡,幫助其所在的犯罪組織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不僅使其國內的親朋好友成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分子,其自身也受到了較重的刑事處罰。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電信網絡詐騙頻頻發生,詐騙手段層出不窮,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切記要克服貪利思想,不輕易泄露個人信息,轉賬匯款要格外謹慎,遇到可疑情況應報警求助,切實提高電詐防范意識。
三、郭某某詐騙案——冒充銀行客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郭某某伙同仇某某、劉某某(均已判刑)雇傭李某某等人在河南、山西等地,利用“偽基站”設備群發冒充中國農業銀行等單位客服的詐騙短信29989條。被害人收到詐騙短信后點擊短信中的鏈接,并按照要求輸入銀行卡號、姓名、銀行卡密碼等信息;郭某某、仇某某在后臺根據被害人輸入的相關信息,將被害人銀行卡內款項32717元轉走。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三)警示意義
一些不法分子絞盡腦汁通過發送含有鏈接短信的方式,套取個人信息實施詐騙。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收到含有鏈接的短信,務必提高警惕,通過官方渠道核實,不要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避免因個人信息泄漏造成損失。
四、梁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在校大學生提供個人銀行卡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梁某(大學在讀)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依然前往廣東省廣州市,向他人提供其名下3張銀行卡,用于周轉違法犯罪活動資金。上述3張銀行卡單項流入資金共計1193257元,其中已查實詐騙資金為33500元,梁某獲利17500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依然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三)警示意義
身處“象牙塔”的在校大學生淪為詐騙幫兇,讓人深感惋惜,提高學生群體的防范意識刻不容緩。部分在校大學生社會閱歷不足、法治觀念淡薄,在利益誘惑面前,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泥潭。在此,法院提醒廣大學生群體要加強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認識,保管好個人銀行卡、手機卡、微信及支付寶等賬戶,切勿將銀行卡、手機卡等出租、出售、轉借他人使用,避免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工具人”。
五、趙某某等6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在高速公路上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贓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底之前,趙某某在緬北伙同他人為犯罪團伙轉移贓款。同年5月,趙某某回國后,與楊某某預謀繼續通過網絡幫助緬北犯罪團伙轉移贓款,并商定由趙某某負責與緬北犯罪團伙聯系、楊某某負責尋找賣卡人。2021年5月底6月初,趙某某等人在煙臺至威海、濟南至泰安的高速公路上,用張某等人的銀行卡作為騙取被害人資金的一級卡,隨后通過購買理財產品和多次轉賬的方式,將被害人轉到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出,并最終轉移到緬北犯罪團伙提供的銀行賬戶中。經查,趙某某等人的涉案金額高達314萬余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等人明知自己轉移到境外的資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趙某某等6名被告人一年十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警示意義
隨著“斷卡”行動的深入開展,電信網絡詐騙更加隱蔽,并呈現出專業化、組織化、集團化的特征,上下游之間分工更加精細化。該案中,趙某某直接與緬北詐騙分子勾結,明知上游犯罪為詐騙,為逃避偵查,組織人員在高速公路上幫助上游詐騙分子轉移犯罪所得,不僅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也增加了打擊犯罪的難度。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要遠離電信網絡詐騙,切忌貪圖小利、以身試法,被不法分子利用,讓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