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推動大數據反保險欺詐工作新模式,加強反欺詐跨境合作
為防范化解保險欺詐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下發《反保險欺詐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保險欺詐團伙化、職業化、跨地區、跨機構案件漸趨增多。現行《反保險欺詐指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反欺詐工作需要。”
藍鯨新聞關注到,從行業情況來看,隨著保險覆蓋面的擴大,保險欺詐風險逐步顯現,方式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等,相關犯罪案件逐年增加,也擾亂了保險行業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此次金融監管總局起草《辦法》,進一步強調頂層設計、加強統籌,突出反欺詐工作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并且強化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應用,推動大數據反欺詐工作新模式。
《辦法》共6章、37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明確反欺詐工作目標是建立“監管引領、機構為主、行業聯防、各方協同”四位一體的工作體系,反欺詐體制機制基本健全,欺詐違法犯罪勢頭有效遏制,行業欺詐風險防范化解能力顯著提升,消費者反欺詐意識明顯增強。
二是明確反欺詐監管職責,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對相關行業組織反欺詐工作進行指導。
三是明確保險機構反欺詐職責任務,從組織架構、內部控制、風險識別與處置、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予以規范。新增保險機構定期開展欺詐風險管理體系評價并向監管部門報告要求;新增政策性保險欺詐風險管理的特別要求;新增強化核保端和理賠端風險信息核驗要求,要提升理賠質效,不得拖延理賠、無理拒賠。
四是明確相關行業組織反欺詐職責分工,規定大數據反欺詐基本流程和各參與主體職責。
五是明確反欺詐對外協作要求,規定與公安司法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在行刑銜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強合作。
在反欺詐對外協作方面,《辦法》也有了新規定。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反欺詐對外協作內容,涵蓋了行刑銜接、案件移送與打擊、行政部門監管協作、央地協同、跨境合作等。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將建立健全反欺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針對重點領域、新型、重大欺詐案件,開展聯合打擊或督辦。
在此基礎上,金融監管總局提出,要加強與市場監管、司法行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在信息共享、通報會商、線索移送、交流互訓、聯合執法等方面加強合作。
加強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推動建立反欺詐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通報重要監管信息、重點風險線索和重大專項行動,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加強反欺詐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與合作的框架體系,指導行業組織加強與境外反欺詐組織的溝通聯絡。(李丹萍高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