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投資者保護是辦理證券案件的重中之重
高檢網消息,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在“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檢廳長網絡訪談中表示,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堅持“嚴”的主基調,依法從嚴、全鏈條追訴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等證券犯罪案件,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覺規范、不踩紅線的法治化市場環境。
據了解,2023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證券犯罪117件319人,同比上升42.7%、12.7%。最高檢掛牌督辦8起涉私募基金重大犯罪案件,聯合公安部掛牌督辦12起重大財務造假犯罪案件,形成高效打擊合力。辦理了獐子島、康得新、龍力生物、回天新材等一批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其中,獐子島財務造假案,原董事長吳厚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原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有力震懾。
“投資者保護是辦理證券案件的重中之重。檢察機關始終把追贓挽損貫徹辦案全過程,堅持‘應追盡追’,加強與證監、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協作,做好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工作監督。督促引導涉案人員主動退贓退賠。依法支持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多途徑保護投資者權益。”張曉津表示,過去一年,檢察機關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不斷夯實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法律基礎。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國證監會修訂《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聯合最高法發布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修訂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編發證券犯罪指導性案例,為“零容忍”追責夯實法治基礎,為加快建設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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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高質效辦好每一個金融犯罪案件
高檢網消息,2月4日上午,在參加“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廳長網絡訪談時,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表示,2023年1月至11月,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11060人,提起公訴22529人,涉及罪名相對集中在非法集資犯罪、騙取貸款犯罪等罪名。
過去一年,全國檢察機關繼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犯罪的懲治力度,2023年1月至11月,共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15590人。嚴肅懲治涉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領域犯罪,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深入推進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計劃,起訴洗錢罪2301人。
“我們也積極參與重要金融法律法規起草制定工作,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參與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資產追繳有關國際標準修訂。”張曉津表示,過去一年,全國檢察機關持續協同落實“三號檢察建議”,結合辦案加強訴源治理,部分省級檢察院就防范金融犯罪風險等主題向地方黨委作專題報告,向涉案金融機構制發檢察建議。最高檢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發揮“駐”的優勢,20個省、市檢察機關與當地證監部門簽署合作意見。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推動金融領域行刑銜接。
張曉津指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持續加大懲治重點領域金融犯罪力度,堅持“應追盡追”完善追贓挽損工作機制,健全完善金融犯罪檢察體制機制,持續加強金融檢察專業化建設,加強預防金融犯罪法治宣傳,依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社會預期、提振發展信心,以法治之力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
最高檢:今年將深入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
高檢網消息,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在“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最高檢廳長網絡訪談中表示,根據全國檢察長會議部署,最高檢今年將組織深入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由第四檢察廳牽頭,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控告申訴等相關業務條線配合,深化落實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預防和懲治民企關鍵崗位侵害企業利益犯罪等“一攬子”檢察舉措。
近年來,民營企業內部“蛀蟲”侵蝕企業財產,嚴重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問題日益增多。一些民營企業陷入困境,并非外生環境所致,反而是“后院起火”。同時,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立案難、查辦難、預防難等問題突出,成為許多企業家反映的焦點,也是當前檢察工作中需要著力破解的重點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精神,2023年7月底,最高檢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制定12條檢察措施。”張曉津表示。
張曉津指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檢察機關將繼續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依法、能動履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嚴格依法辦案,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尤其是關鍵崗位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利益輸送等侵害企業利益犯罪。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持續加強立案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高質效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工作,助推民營企業以合規建設為主的內控監督機制建設。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時調整并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促進統一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關鍵人員犯罪司法標準。加強民營企業家、民營企業關鍵崗位人員法治教育,促進提高企業家和企業員工的法治意識。